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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旅游管理系 发布时间:2021-09-03 浏览次数: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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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实现立德树人的主渠道。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学生获取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增长专业技能的主渠道。为贯彻《国家职业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推进“三教”改革,保证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重庆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是指教师在理论和实践教学中进行的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辅导答疑、考核评价等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和要求,线上课程教学同样按照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学校全日制学生课程教学、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和兼职兼课教师。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 教学设计规范(备课)

第四条  选课。教师选课应与自己所学专业相近或具备一定教学、实践经验的课程。专业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及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承担专业核心课程和独立实践课程。非特殊情况,教师必须承担教学院系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熟悉教学标准。教师应认真研究国家专业教学标准、1+X证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六条  选择教材。教师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按照“三教改革”和融入“四新”的要求,选择优秀教材。教材选用原则上为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规划、获奖教材、优秀教材(省部级以上的在线开放课程配套教材)以及经学校评审立项的校本教材,其中规划教材是指教育部定期进行评定对外公布目录的教材。教师不得选用中职类型教材、教材内容陈旧、教学使用率低等教材。教材选用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无合适教材或教学改革需要的可自编讲义。自编讲义应根据课程标准,主动融入新技术、新工艺等,讲义印刷前应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后方可印刷使用,经过2年以上使用和优化,具备出版条件的讲义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本教材管理办法》进行教材立项和出版工作。

第八条  教学设计。教师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1+x证书以及课程标准确定精准清晰的课程目标(知识、技能及素质),基于工作过程、项目式、任务启动式等教学模式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构,积极推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设计,确保教学目标实现。

第九条  编写教案。教师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能力、职业特点等学情,基于项目式、模块式、情境式进行教学设计,采取任务驱动、情境模拟、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融入思政、劳动教育、创新创业、红色文化、工匠精神等相关元素,基于课堂实施环节设计教学方案,并明确教师、学生在每个环节的活动及教学资源等。教案编写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案编规范》执行。

第十条  教学资源准备。教师完成教学方案设计以后,应通过超星学习通或相关教学平台进行线上教学资源准备,基于课程组织实施环节配置相关资源,包括PPT、典型案例、教学视频、微课资源、实训任务单、测试题等。教师开课前应完成课程1/3的教学设计方案和教学资源准备。

第三章  课堂教学规范

第十一条  上课准备。教师应提前5-10分钟到教室并做好教学仪器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实践教学应提前10—20分钟到实训室做好实训设备检查和实训场景布置等工作,确保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进行的讲授和指导。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授课计划表上课。原则上每门课程第一次上课应以说课的方式进行,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目标、教学内容、考核评价等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十三条  教师应依托在线教学平台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课程预习、重难点掌握进行经常性的学情分析,不断调整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得满堂灌、照本宣科和罗列堆砌。

第十四条  教师应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要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挖掘其所蕴藏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结合知识教学和能力培养,以“润物无声”的方式,运用典型案例,有机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国情怀、专业伦理、创新思维、人文情怀、审美素养等教育,充分发挥课堂育人主渠道作用。

第十五条  课堂管理。教师作为课堂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课堂教学秩序和质量负主要责任,教师应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校园容止规范》、《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学行为规范》要求做好考勤、学生管理等工作。教师应对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打瞌睡、玩手机等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并把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的教学院系。

第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督导及同行关于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及时调整,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

第十七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第十八条  要采用面对面、网络平台、微信、QQ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第十九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适量布置作业,作业布置数量不得少于每8课时一次。

第二十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需要评定分数或等级,写清楚批阅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实践教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 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认知实习、理实一体教学、整周实训、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等。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按实训课程教学标准组织教学,教师应在开课前落实实训软件、实训设备及实训耗材准备等工作,保障实践教学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前应编制好实践教学工作任务单或实训指导书,校外实践教学还应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由院系主任和教学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前,教师加强入课教育(安全教育),教师应先行示教并说明实训目的、内容、要求、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实训过程中教师应按照课堂师生容止规范和管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强化对学生实训过程进行指导,及时纠正的实训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并对学生实训成果进行记录和成绩评定。实训结束后做好成绩记录和实训器材整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各院系应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指导教师应与学生主动沟通,制定实习计划、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计划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等作出明确规定。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过程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教师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以及各类设计等。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任务书,强化各阶段的指导,切实提高毕业设计质量。

第六章 课程考核规范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检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课程终结性考试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标准(含考核评价方案、考核改革方案等)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掌握情况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方案或试卷中不得出现与课程无关的题目。

第三十一条  加大过程性考核比重,详细记录迟到、旷课、早退等情况(考勤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总评成绩),综合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

第三十二条  应根据《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试题保密、监考、评阅及试卷分析、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提交课程完整教案、教学进度表、课程标准、过程性记录登记表、过程性作品(作业)、考试试卷或考核材料及成绩分析表。在线教学平台运行的课程资料结课时,教师应下载和归档电子材料提交归档。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主动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进行宗教传播。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教学院系申请批准,并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认真评阅试卷,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

第三十八条  听课人员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听课期间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做与听课无关事情,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影响教师教学活动。听课结束后及时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并反馈信息。

第三十九条  凡造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事故的情况,均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规范(试行)》废止,本规范由教学工作部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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